因未設安全防護欄,負責人被判刑
江蘇啟東某機械公司老板因忽視安全生產教育,未在淬火油池周圍設置該有的安全防護欄,釀成員工跌入油池死亡的慘劇。啟東法院對高某犯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案作出一審判決,高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,緩刑2年。
事 件 回 顧
2017年9月13日,公司員工黃某在淬火油池周圍生產作業時,
不慎跌入油溫80攝氏度的油池內,后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。
經生產安全事故調查組認定,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20余萬元,
公司淬火油池沒有設置防護欄是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。
高某作為企業主要負責人兼安全員,沒有督促、檢查安全生產工作,
未能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,導致事故發生,是事故負責人。
啟東法院審理認為,高某身為企業法定代表人,主管安全生產的企業主要負責人,明知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,仍組織工人生產作業,因而造成一人死亡,其行為已經構成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,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。
綜合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,高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,緩刑2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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