基本案情:
2018年5月,昆山經濟技術開發區某公司項目負責人鄧某某,聯系管道封堵人員俞某到工程項目現場進行檢查,并將未拆除的封堵拆除。俞某安排不具備資質的余某某、張某某到現場進行封堵作業。
鄧某某未核實余某某、張某某是否具備資質。后余某某、張某某在未佩戴勞動保護用品的情況下進入該項目污水井內作業,因環境缺氧窒息而死亡。目前,案件還在進一步辦理中。
違反的相關規定:
《城鎮排水管道維護安全技術規程》
5.1.2 下井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安全技術培訓、考核,具備下井作業資格,并應掌握人工急救技能和防護用具、照明、通信設備的使用方法。作業單位應為下井作業人員建立個人培訓檔案。
5.1.11 第2項 井下作業人員應佩戴供壓縮空氣的隔離式防護裝具、安全帶、安全繩、安全帽等防護用品。
6.0.1 井下作業時,應使用隔離式防毒面具,不應使用過濾式防毒面具和半隔離式防毒面具以及氧氣呼吸設備。
6.0.2 潛水作業時應穿戴隔離式潛水防護服。
觸犯刑法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
第一百三十四條 【重大責任事故罪】在生產、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,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情節特別惡劣的,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![]() |
上一篇: 忽視安全生產,未設安全防護欄
下一篇: 沒有資料